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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遇纠纷,维权该找谁?
 
2024-05-14 09:00:24

当下,不少消费者通过微信群、小程序或者团购平台选购商品,价格实惠、方便快捷。不过,团购涉及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如果消费者需要维权,该找谁呢?

河南消费者董先生在团购一款零食时就遇到了商品缺斤少两的问题,包装上标注净含量为65克,收到货实际重量却只有50克。董先生把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三方都告上了法庭,提出退货退款并请求给予500元惩罚性赔偿。

然而,三方主体都提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平台方表示,自己仅提供网络服务,不是商品实际销售者,不应担责,应由供货商承担责任。供货商则提出,虽然给平台供过货,但涉案商品并不是其提供的,也不应承担责任。生产商称,出厂的商品都是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对董先生买到的商品为何缺少克重并不知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北京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王红霞介绍,到底谁来承担销售者责任,这是争议焦点。

本案中,平台经营者并没有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而且货款收款方也是平台,供货商也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并非自己提供。“综合来看,应当认定平台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王红霞说,因涉案商品存在实际商品净含量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的问题,董先生提出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董先生提出的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包装上标注的重量与实际检测重量存在明显差距,超出了允许存在的误差范围,商品生产者不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推定其存在故意欺诈,应承担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平台方对于涉案食品包装、标注内容并不能参与决定,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欺诈,因此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网络团购平台、微信群、小程序等平台运营者应该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提示,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的,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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